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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认购碳汇进行生态修复案例五则

未来之璐 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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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碳汇一般指通过植树造林、植被恢复等措施,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以认购碳汇作为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承担方式是环境司法中逐渐兴起的一种新的修复举措。

今天未来之璐收集了五则通过认购碳汇进行生态修复的案例,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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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by Chris Law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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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约4200字,阅读时间15分钟。

典型案例|认购碳汇进行生态修复案例五则


一、福建顺昌:被告人吴某辉滥伐林木案——全国首例通过认购碳汇的模式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被告人吴某辉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购买山场的林木与已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林木一并砍伐。经鉴定,无证采伐林地面积为19亩,立木蓄积量为73.60立方米。吴某辉将砍伐的林木用来铺路或出售,得款20000余元。案发后,吴某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辉又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并自愿认购了顺昌县“一元碳汇”项目计40000元碳汇,以替代性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

裁判结果

顺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辉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违法采伐其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吴某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以购买碳汇的方式进行了生态破坏的替代性修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没收退出的赃款二万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加快林业发展,努力增加碳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国际共识。2020年,顺昌县将测算出的辖区内贫困林农及贫困村集体的碳汇林产生的碳汇量,通过“一元碳汇”微信小程序以1元10千克的价格对外出售,以推进林农植绿实现收益。本案中,被告人吴某辉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了林地固碳释氧、涵养水源、保育土壤、积累营养物质等生态功能的损失。顺昌县人民法院办案中融入生态修复性司法理念,以“生态司法+碳汇”作为切入点,通过引导被告人自愿向“一元碳汇”项目中有碳汇“富余”的林农或村集体购买碳汇的方式,对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原态+替代”修复。

本案系全国首例通过认购碳汇的模式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案件。通过“生态司法+碳汇”机制的运作,林农或村集体又将收益的碳汇资金运用到提升生态产品及生态产业链的发展上,不仅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质量,还向社会公众树立“保护者获益、破坏者担责”的鲜明导向,促进林农增收的同时也从根源上减少了毁林犯罪的发生。目前,顺昌县相类似案件中已有50个被告人认购了碳汇52万元,为顺昌县11个乡镇的27个脱贫村集体带去碳汇收入。由本案探索出的“生态司法+碳汇”机制,被确定为全省法院首批司法协同创新项目,亦是司法促进实现“双碳”目标的生动实践。

二、福建龙岩:被告人陈某华滥伐林木案——价值量化受损森林生态碳汇功能永久性损害予以补偿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9日至10日,被告人陈某华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雇请工人砍伐其所有的杉木31.6064立方米。2021年1月21日,陈某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认罪认罚。2022年4月6日,陈某华向法院出具《自愿修复补偿承诺书》,表示愿意对自己行为造成的破坏承担修复和补偿责任。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委派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制定恢复林地植被的修复方案,并出具《碳汇价值损失评定意见书》,评定陈某华砍伐杉木造成被毁森林资源丧失吸附碳服务功能的碳汇价值损失为1966.99元。随后,陈某华与新罗区林业局雁石林业站签订《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协议书》,约定按修复方案缴纳恢复与其损毁相当的6亩林地植被所需生态修复履约金21000元用于异地修复;承担其犯罪行为造成森林吸附碳服务功能损失的森林碳汇补偿金1966.99元。

裁判结果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华未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陈某华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后自愿与雁石林业站签订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协议书,对自己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修复和补偿责任有充分的认识,在无法原地修复破坏地植被的情况下,愿意缴纳与修复破坏地等值生态修复履约金和森林碳汇补偿金共计22966.99元,并实际缴交履行,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典型意义

森林碳汇是森林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二氧化碳并固定于植被、土壤中,从而减少二氧化碳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对森林生态系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也损害了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造成森林资源碳汇价值损失。龙岩法院协同林业职能部门在森林刑事犯罪案件中引入“系统化、流程化、规范化、可量化”的森林碳汇补偿机制,在被告人自愿悔罪承担修复受损森林生态环境责任的前提下,对受损森林生态碳汇功能永久性损害无法修复的损失,进行价值量化后予以补偿。在刑事案件中运用森林碳汇补偿机制,是人民法院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进行的探索,也是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通过司法与行政在生态治理中的执法协同创新,落实“损害担责、恢复生态、堵疏补漏”原则,着力打造“生态司法+碳汇补偿机制”新格局,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碳汇补偿案件审理经验,为加快打造宜居宜业有温度的美丽福建,提供更加精准有力的生态司法保障。

三、贵州黔东南:被告人罗明持超期证件滥伐林木案——贵州首例认购碳汇修复生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磻溪镇高引村,村民罗明持过期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将自家山林里的杉木采伐了469株。经过鉴定,蓄积126.7286立方米。随后,黔东南州剑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罗明砍伐的林木并非公益林,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并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多次与检察院沟通协商,建议与被告人达成“碳汇认购协议”,再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赋予协议强制执行效力,这个方法符合法理和案件实际(当地没有足够多的荒地进行林木补种),当事人罗明也表示赞同。

罗明按照林业部门的测算,自愿认购20668.8元的林业碳汇量(碳减排量),并与公诉机关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磋商协议书》。对此,雷山县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司法确认裁定书。

雷山县人民法院雷公山环境保护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明违反法律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以认购“碳汇”的方式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了替代性修复,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庭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

典型意义

环境资源案件,大多是涉及公共利益而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恢复生态。但是,本案被告人滥伐、盗伐的林木不属于公益林,若以公益诉讼形式起诉,明显不太合理。

但被告人持过期砍伐证砍了自家山林,而且面积较大,虽不是公益林,但客观上影响了黔东南森林资源总体覆盖率。特别是公诉机关只提起了刑事诉讼,法院一方面只能秉持中立,但另一方面又不能放下“森林被砍伐、生态被破坏”这个“公益现实”。“基于此,必须弘扬能动司法精神,迎难而上另辟蹊径,面对法律空白,主动切换思路进行案件办理”。

同时,“法律无情但不应冰冷”。在黔东南地区,农村房屋多为木房,部分山区农民确因居住需求要砍伐树木。吴章义说,如果法院机械执行法律,将罗明判了较高实刑,他的整个家庭都会遭受很大打击。而现在,罗明得到从宽处理,不会收监,他和家人包括当地村民都会感受到党和政府以及法院对老百姓的体贴,这就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四川雅安:被告人王大志等盗伐林木案—四川省首例引入“碳汇”理念开展修复性司法案件

案情介绍

王大志(化名)等6人得知枫树、槭树可卖与商家制作小提琴、大提琴获利。在利益驱使下,王大志等6人产生了结伙盗伐林木牟利的念头。

2021年5月-9月王大志等6人先后在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天全县境内盗伐7株高大乔木(3棵枫树、4棵槭树),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裁判结果

为保护大熊猫国家公园生物多样性和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及时修复,宝兴县法院引入“碳汇”修复理念,多次与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探讨修复方案,促使6被告人自愿从四川环交所认购24000Kg“碳汇”,用于修复其破坏的生态环境。

本案中,六被告人除进行“碳汇”修复外,还将根据修复作业设计再补栽补种70棵云杉。

典型意义

该案是四川省首例引入“碳汇”理念开展修复性司法案件,也是宝兴县法院继发出全省首例补栽补种判决和强制执行补种令之后的再一次修复理念探索创新,为全省法院办理环资案件“碳汇”修复提供了“宝兴样本”。

五、福建连江:被告人林某义非法采矿案—全国首例适用认购海洋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的刑事案件

2022年5月27日,连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林某义自愿出资10万元用于认购海洋碳汇,以替代性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该案系全国首例适用认购海洋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的刑事案件。

案情介绍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义系某船舶实际所有人及经营人。2021年2月起,被告人林某义经与采砂船联络人商议购买海砂事宜,指使被告人林某才等人过驳他人非法盗采的海砂。经审计,该船运输、销售海砂20余次,每次运输海砂5000余吨,销赃金额约为300万元。2021年12月16日,该船运输海砂时被海警查获,经鉴定,船载海砂重量达7258吨,价值达224425元。综上,被告人林某义等人涉案海砂价值为322万余元。

裁判结果

连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义等明知他人非法盗采海砂,仍与他人事前通谋,过驳运输海砂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义自愿出资10万元用于认购海洋碳汇,以替代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遂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林某义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7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95.5万元。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不等。

典型意义

为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连江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持续创新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同联动和服务保障工作机制,先行先试在海洋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对受损的海洋生态以认购海洋碳汇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着力打造“生态司法+蓝碳修复”常态化机制,在连江法院近期审理的系列非法采矿案中,已有4名被告人自愿出资30万元认购海洋碳汇2万吨用于替代性修复。蓝碳交易与生态司法的衔接落地,标志着蓝碳交易生态司法保护机制正式建立,有助于推进修复性生态环境司法应用,打造海洋生态司法保护新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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